万源历史悠久,夏商为梁州之域,周为雍州之地,秦属巴郡宕渠县。由汉到明,属达州通川郡东乡县。明武宗正德十年(1515年)割东乡县之太平里设置太平县,清道光时大略成现今之地域。民国三年(1914年)因与安徽省太平县重名,即借“县东北有万顷池、邻邑之水多源于此”之意,改名为万源县。1933年——1935年,红四方面军建立了川陕革命根据地,先后在县内建立万源、红胜、城口三个县苏维埃政府。1935年2月红军撤离,国民党政府恢复原县建置。1949年12月29日万源解放,隶属川北行署达州专区,1952年归属四川省达县专区。1993年7月由原万源县和白沙工农区合并建立万源市。万源市位于四川东北部,大巴山腹心地带,界于北纬30。39/—32。20/,东经107。28/——108。31/之间,是中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嘉陵江、汉江的分水岭,地处川、陕、渝三省(市)结合部,7个县市的交汇处,襄渝铁路、国道210线(包南路)及川东电网纵贯全市,是进出川的主要通道和重要门户,是连接川陕渝经济、文化、交通的重镇,素有秦川锁钥之称,享有“万宝之源”的美誉。全市幅员面积4065平方公里,辖12镇41乡,373个村,2480个社,总人口558307人,其中农业人口471968人。2004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25.24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9.92亿元,增长5.0%,第二产业增加值8.54亿元,增长24.4%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6.78亿元,增长13.0%。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044万元,财政一般预算支出34545万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64亿元,固定资产投资10.39亿元,粮食总产量28.24万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569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488元。万源属典型的山区农业市,境内山峦重叠,沟壑纵横,海拔高差大,相对高差达2000米,大部分地方海拔600—1400米,占幅员面积的83%。地形由东北向西南倾斜,地貌类型主要为山地。境内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无霜期长,垂直地域性差异大。多年平均气温14.7度,极端最高气温39.7度,极端最低气温-9.4度,年均降雨量1246毫米。万源,古有“秦川锁钥”之称,今有巴山旅游胜地之誉。现交通方便,襄渝铁路纵贯南北,210国道公路穿境而过,北上京城,南下重庆,东到武汉,西至成都,均指日可达。境内省、市、乡道公路纵横交错,新增公路通车里程达450公里,基本形成四通八达的公路运输网络。市内通讯便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综合服务功能完善。
万源什么债务诉讼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隐私利益已经明确成为一种民事权益进人法律保护范畴。即便是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利益。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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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